企业单方变更合同员工可以拒绝吗?
2016-05-0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秦某是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的员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内容。他最近接到公司通知,表示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其调往上海任职。秦某觉得在南海区开展工作已经轻车熟路,去了上海人生地不熟很难提高业绩,现在公司没有与其协商就给他一纸调令,这摆明了就是在逼他辞职。那么,这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可以要求认定无效,秦某能否继续留在南海工作?
受经济大气候的影响,不少企业为了生存不得已而裁员瘦身,也有部分企业采用比较隐晦的“变相裁员”,例如降薪、调动岗位或制定苛刻的劳动纪律然后借纪律整顿而辞退“违纪员工”。但这些裁员方法都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本案中秦某的劳动合同有约定具体的劳动条件等内容,公司要将秦某调往上海工作,此举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秦某有权拒绝。如果该公司未经秦某同意而执意执行,秦某可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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